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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受助”与“感恩”的博弈不是伤害 [打印本页]

作者: 雏鹰论坛    时间: 2010-8-6 17:47
标题: “受助”与“感恩”的博弈不是伤害
“受助”与“感恩”的博弈不是伤害

 

■ 尹 熙

  2007年12月27日上午,全国首例“捐助人诉受助者索要善款案”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万州商人李富华起诉原北大软件学院研究生段霖夏,向其追索曾经捐助的助学款,称总额高达4万元;段霖夏没有到场出庭,而是委托了两名律师应诉。法官并未当庭宣判庭审结果。
  这个案子一出,媒体几乎无一例外将其定名为全国首例“受助不感恩”案,这个名称,似乎就已经给这个事件定了性,当然这个评判具有的是道德色彩。而这个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后,需要讨论的只是程序上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对于赠与来说,可以附义务。如果受赠人一旦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则完全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一旦撤销赠与,有权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只不过,赠与人如果要行使上述撤销权,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律师辩论的焦点在于:李富华资助给段霖夏的钱,是否属于附加义务的赠与合同?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李富华的助学目的明确,属于附加义务的赠与合同;而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李富华所说的“好好学习”属于精神上的鼓励,非合同意义层面上的约定。
  有律师支持原告的观点,称“赠与人捐赠的目的是助学,其中隐藏了对受赠人的义务要求,而受赠人也的确去北大上学,与赠与人的目的吻合,应推定为附加义务的赠与合同。”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赠与人主观上认为钱款是提供给受赠人读书的,但并没有以文字形式明确下来,受助者即使违背,也只能通过社会舆论影响其行为。”
  对于这种“一对一”的捐赠模式,重庆市慈善总会常委副会长冯秀文建议,捐赠人应直接面向慈善机构。因为这些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核程序和监督机制,可以规避很多风险。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资中筠认为,中国慈善事业目前最主要的障碍在于,现在有关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基金会的法规不够开明,不能积极地鼓励大家来做慈善事业。
  而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大家似乎感受到了一种“伤害”,就像媒体将其定名为“受助不感恩”案一样,受伤的是什么,是慈善事业的根基之一——信任。信任是一种脆弱的东西,经历这场风波后,李富华说他以后再也不会轻易捐款,“除非是朋友介绍的比较了解情况的”,而且也不会捐那么多钱给别人了,“最多也就2000元,给了就算了,你也不要和我联系。”而段霖夏也认为这一事件最大的受伤害者是他的父母以及和他一样的贫困学生。
  人们期待案件的审判结果,其实是在期待对这种“信任”的保障机制,正如专家所言,这个案件的意义正在于起到“示例”的作用,让慈善事业的制度和法律保障走到台前。一直以来,在慈善事业中,“受助”与“感恩”总是相伴而行的,而它们的对立只是少数,我们不应该害怕见到两者的博弈,因为这样能促进慈善事业更好地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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