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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公益组织亟待法律和社会的双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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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0-8-20 21:1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益组织亟待法律和社会的双重支持


作者:庾向荣  发布时间:2008-06-11 08: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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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民偶愚创办的网络助学组织“西部雏鹰”小有名气。2005年5月1日,“西部雏鹰”展翅飞翔。三年来,它的羽翼日渐丰满,找上门的认捐人排起了长队。资助人接踵而来时,偶愚却不敢把“盘子做大”,因为“西部雏鹰”还是一个未完成注册、非合法化公益组织。(《南方都市报》2008年6月9日)
    作为一个公益组织,“西部雏鹰”未能及时获得合法的身份,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对公益机构等民间组织的管理采取的是“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公益组织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这对像“西部雏鹰”这样的民间组织来说,就像设立了一道高高的门槛,使得它们无法逾越。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为民间组织设置了较高的登记门槛,就在于它采取的仍是预防制管理模式,也就是这种制度的合理性是以管理对象的不成熟为预设前提的。确实,尽管近年来我国的民间组织发展极为迅猛,但从总体上来说仍处于初创的阶段,不仅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就是民间组织本身也处于良莠不齐、管理无序的状态。

    因此,要解决民间组织的合法性问题,为其赢得合法的发展空间,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方面要尽快立法,从法律上给予民间组织明确的定位,另一方面还要利用社会综合机制,来促使民间组织健康地发展。

    成立民间组织,实质上是落实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的体现。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规定民间组织的法律,这使得一些本该由法律予以明确的问题,要么成为法律上的漏洞,要么由行政法规代庖。特别是像登记门槛等关键性问题,现行法规只是从政府管理的方便出发设置了过高的门槛,并且附设了苛刻的限制条件(如必须要有主管单位等),其结果势必造成大量的民间组织无法获得合法的生存空间,不利于公民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因此,尽快出台一部民间组织法,用法律形式为民间组织取得合理的社会定位,给其健康发展提供一个重要的法律保障刻不容缓。

    事实上,即使民间组织法早已出台,仍不可能完全有效地解决民间组织面临的困境。因为,正如王建芹教授所论述的那样:民间组织既然定位于“民间”,其性质就决定了它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来源于社会的需求,来源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信任,也只有社会的力量才能真正形成对其组织行为的有效制约。因此,除了法律之外,包括道德规范、行政手段在内的社会综合机制对民间组织的发展同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积极培育民间组织发展壮大的社会基础,同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西部雏鹰”等公益组织只有得到了法律和社会的双重支持,才能真正健康成长,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新闻地址: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9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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